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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西歐「農奴制度」與中共「人民公社」的比較

 

中共竊據大陸以來,在十年間,曾實施多次破壞我國農村社會的手段,而四十七年八月推行的「人民公社」,則為最徹底的一次,這不但是對我國農村社會挑戰,且亦是向人類生活方式的總挑戰。

從社會進化史看來,人民公社不但不是社會生活的新方式,而且是社會在進化過程中早就遺棄的一個制度,其年代久遠,尚在中世紀初期「農奴制度」之先,如果我們翻開西歐中古初期莊園制度下的農奴生活史,確較諸中共公社制度下的農民為優裕,我們可根據史實,把兩者作一廣泛的比較,便知孰劣孰優了。

〈一〉經濟上的比較:

西歐中古初期,無論法國、德國、英國的農奴(Serfs‧Eeigene‧bondman),在經濟上,他們向領主領有地產,雖然沒有所有權。

農奴繳納繼承金便可以代代相傳,領主大率無權收回他們的耕地,又為顧及農奴家族的生活,對他們的服役與納貢,存有多少的顧忌,否則農奴基本生活解決不了,生活無著,便談不上服役與納貢了,因之,農奴在經營上和家計上有點自主性,凡能勤儉的,隨著時日的累積,多少有點私有財物和一份田舍。

中共公社下的農民,除了身上配給的衣服成為僅有的私產外,可謂一無所有,耕作地和住宿的地方受到指定,連子女也不屬於自己所有,〈幼者送到托兒所,長者分發各地服役〉,較之莊園制度下的農奴,對子女在名義上雖屬領主,但事實上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只有在死亡時或結婚時向領主繳納繼承金和結婚金,成為領主勒索的對象外,就從任何角度來看,農奴對其子女與自由民對其子女的關係,則毫無二致,與「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人民,完全沒有權力對其子女的處置,確勝一籌。而中共對公社之施行,打破以家庭為社會基礎是其因素之一,人民從家庭中被趕出來,住的被指定在集體宿舍,食的在公共食堂,於是家破了,更比不上農奴保有一部份田舍和對家計有點自主性。

〈二〉司法上的比較:

在中世紀,每一莊園都設有法庭,在司法上的地位,我們可從其在莊園法庭見之。

莊園法庭的任務在審判領主與農奴間的租地糾紛,領主依法庭的審判得拘留農民的動產〈如牛羊〉而強迫其履行債務,但習慣法上是不容其出賣,只要農奴已履行其債務,得隨時贖回,此與近代法庭對債務糾紛的處理似,又因中世紀莊園實行的「共同耕作」,也透過莊園法庭的決定而施行,故他方面成為領主、自由民、農奴的會議機關,由領主主持,但農奴卻可以村民代表身分參加,就算自由民不遵守耕作規定,農奴且有權告發他的。

吾人反觀今天之中共,誰都知道,在共產信徒摩拜的唯物論,人的價值和物一樣,人性被抹殺了,故司法在共產國家毫無存在的意義,只要共幹的決定隨時給你一頂帽子,不但可以隨時拘留人民的動產〈事實上,在公社制度下無動產可言〉,連人也可以隨時「失蹤」,以莊園領主依法庭決定得拘留農奴之動產,當有雲泥之別。

致於集體農場之決定,操諸共幹的分配和指定,而與中古農奴參加莊園法庭對「共同耕作」的決定,其在司法上的地位,孰優孰劣,不言可喻。

〈三〉勞務與現物的提供:

農奴從領主租有土地,領主的住所就是靠農奴勞務耕作和建築,但為顧及他們的生計問題,領主對勞力的索取,常以農奴家族人力的多寡而定,並以解決其租地的耕作後而估計索取,否則農奴本身生活無法維持,自無法服役,所以農奴所負的勞務雖然苛重,但仍能解決本身的耕作。至於現物的貢納,多為農產品,但常限於各種節日或慶典,且其數字不大,農奴不感到如何負累。

中共「人民公社」制度下,耕地集體化,一切收獲充公,農民既沒有收益,當無私有財產,自然談不上現物納貢,至於勞務的搾取,每日工作十三小時,甚至「挑燈夜戰」而通宵達旦,又安能與中古農奴提供勞務可比哩!

從上看來,中共「人民公社」制度下的農民,其生活連中古西歐農奴尚且不如,在今天人類進化的過程而言,是一個畸形的病態社會,除了共產信徒以為這是達成共產主義社會必經的過程外,任何人也不相信這是一個社會進化的過程。

在人類文明進展到高潮的今天,中共竟實行「人民公社」,想把人類拖回連中古初期農奴生活也不如的社會過活,這種制度當不為人類所接受,因之,我們可以斷言,推行這個違背社會進化制度的共產黨徒,亦將為人類一致所唾棄。

(農奴制度史實參考張漢裕教授講義,及W‧J‧ASHLEY :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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