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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萬香港人走上街頭的評析

 

前言

香港特區政府原定在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提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條文,並預定經二、三讀完成立法程序;作為體現主權「回歸」的一項對中國憲法遵守的責任。不料在七月一日,香港出現五十萬人上街遊行,表達反對的意見。其後特首董建華發表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講話全文,為消除市民的疑慮,決定修改三項。但仍聲明「國家安全的『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將如期在七月九日恢復二讀及三讀。顯示出特區政府同意修改三項為底線;香港之市民團體聲言將在該日包圍立法會請願之際,誰料自由黨主席回北俊突然宣佈辭去「行政會議」成員;預計該黨在立法會有八個議席,將不同意草卒立法。使特首不得不立即召開高級官員商議應變。於七月七日凌晨發表談話,同意第二十三條立法押後,來緩和市民反對情緒。這種轉變的前因和後果?和未來香港前景如何?甚至對大陸都會發生連鎖的效應?自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一、香港人為甚麼走上街頭

香港自「回歸」(九七年)以後,接連發生「禽流感」、「紅潮」、「金融風暴」、地產大跌、失業嚴重和最近的「非典炎」的處理能力,都令港人對董建華為首的等區政府管治能力,缺乏信心和積怨;董建華民望從去年七月的民意調查(港大),只得五十一‧九分,以後每下愈況,到(七、一)遊行之前,跌到四十三‧七分;遊行以後跌至三十五‧四分。香港人對董特首的民望可想而知;這是前因。近因當然就是第二十三條立法條文,他沒有正視市民的反對意見,像「霸王硬上弓」;港人已無法再忍受,只可走上街頭了!

二、「大遊行」港人是否反應過激,要負責任?

這個問題,剛可我在我的專著「一九九七香港之變」可以答復:「在殖民地政府統治一百五十年中,香港人的馴良是無可懷疑的,罷工只有一次是全港性,那是廣州的『沙面慘案』,英軍射殺示威群眾,引致『省港大罷工』。因此,我們不擔心香港人會挑戰特區政府,更不會挑戰中國;這樣對他們沒有好處。他們已接受「回歸」的現實。一百五十年殖民地的統治尚且可以容忍,怎會生事在主權回歸以後?除非在壓迫下,不得不為生存和生活而拚。也就是生命和財產有活不下去和守不住的理由,是生命安身之所受到威脅的決定。」就以這一次而言,港人在大遊行中所表現的理性應該肯定;根據報導:大遊行的人,大半是中產階級、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不是草根性的下層人士。

三、為什麼第二十三條立法條文會成為導火線?

第二十三條主要的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機密的行為……。」其實,立法的條文,乃據以上的基本法內容,簡單的就是「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那一個國家,包括先進的民主國家都具備的;董特首說:「這是對國家憲法的神聖責任。」這句話也沒有說錯。問題出在立法條文不清晰,使得人人自危,尤其是新聞同業的惶恐,就怕會觸法;並且認為言論自由受到威脅而引起的。

例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這些抽象的用語,在立法時的法律條文,不但法律條文的定義要清晰,而且要有具體的規定。我做過國府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知道此中重要性,如果法律條文定義清晰,用字遣辭的當;具體規範的範圍也絕不含糊。構成觸法的「動機」與「行為」有清晰的陳述。這樣,法律便能保障善良的人民,懲罰觸法的罪犯。否則,法律便成執法者的主觀認定;這樣,便可以隨意傷害人民;就會變成一把利劍。

四、民主國家也有國安法?為什麼人民沒有恐懼?

例如「叛國」:美國洛杉磯法庭最近不是在起訴「間諜案」嗎?叛國犯(Traitor)屬於刑事犯,所以檢察官提出公訴:主要提出她「竊取」的屬於「國家機密」的文件;檢察官必須證明她是「竊取」的;而且必須證明這種文件觸法者明知對國家造成傷害。法律就是保障大眾的利益;觸法者明知損害國家人民(大眾)利益而做了。有了以上種種具體的證明,這個觸法者不是「無知」而是清楚他(或她)的行為後果。這就是叛國罪。因此,叛國要執法者證明;不要被告人證明;如執法者不能證明,是不可入罪的。民主國家還有寃獄賠償法,即使判錯了,一旦有證據執法者的判決有瑕疵,這個問題就更嚴重。因此,執法者的謹慎,也是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不必心生恐懼的理由。但這種機制的執法者的精神,不是倉卒立法的特區所具備。

至於「分裂國家」、「顛覆中央」,這比「叛國」、「竊取國家機密」更抽象,所以立法條文要更具體。民主國家對法律的釐訂,每每經過模擬演習(Workshop);有人提出,也有人反對;經過攻防的辯論,使法律能圓滿少有漏洞。法律講具體證據,所以也是一種科學。不像文學講求境界,靠辭色美化。法律條文是一字一句的具體訂明,這是為什麼法律典籍是最厚最多字數的書籍,就是怕意義不明,具體事象不明確之故。例如「煽動叛亂」,那一項不能講或寫?有沒有「但書 」?都要清清楚楚舉例說明,否則容易入人以罪,等於「不教而殺」。又例如「分裂國家」,目前熱門話題「臺獨」,報導可以嗎?分析可以嗎?完全不能有自己意見?有甚麼不能寫的,都要清楚寫明。「顛覆中央政府」也要有界定,有範圍,鉅細無遺羅列出來。並開放在立法會辯論,讓真正的民意充分反映。政府既提出法案,其代表有責任答覆,不能像葉劉淑儀一句:「你的態度不好,我不答覆你。」因為答覆,是對民意代表一種責任;與議員的態度無關,劉當然可以說不喜他的態度,但還是要答的。

五、港人要董建華落臺,有此可能?

根據香港基本法五十二條。香港特首很難要他落臺。其中三項之中,只有第一項中「因嚴重疾病」比較容易,這就只靠董先生願意不願意托疾辭職,還要不要證明「嚴重疾病」?條文沒有詳定。其他項目就更難。美國商辦的「標準普爾」建議董建華落臺,很多人以為有利港人,但我認為相反,起碼目前不可能。中國政府對外國人質疑中國事務或表示意見都歸屬干涉內政,只有負面的影響。

(後註:以後董落臺,應是中共的示意,除了中共要他落臺,他的託辭「是疾」,也不是「嚴重疾病」。)

六、大遊行對香港前途有利或不利?

這是促成田北俊反思的主因;董特首不得不將立法日期押後,就算是迫不得已,也是要正視民意了。只從這一點論,當然是有正面的意義。但對香港前途有利或不利,還要看中國政府對大遊行的定位,如果對民意的表達採正面的評價、甚至同情,當然對香港前途有利。如果認為是間接對抗中央政府的,當然就適得其反。

七、為什麼港人對「言論自由」重視?

「言論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石。如果失去「言論自由」,一切自由都是假的。香港特區目前還是行政主導的機制,如果「言論自由」不保,連輿論監督都沒有了。香港將失去完全的自由市場機制,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將不保。香港過去繁榮,是建立在自由與司法獨立的體制上。司法獨立已受到質疑了,所以「言論自由」特別重要,大家應該體恤這一點。

結論

基本法在「草案」時期,港人談到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便引起恐懼。趙紫陽當時也說:「港人怕什麼?」(恐懼由何而來)趙現在當然知道了。魯平曾答覆記者說:「國家領導人可以以事實批評,但不可以罵。」什麼才算是罵?黎智英在「六四」時罵李鵬「仆街」,是罵還是詛咒?黎的「佐丹奴」在大陸的連鎖店後來被封,是不是與罵有關?「明報」的席揚「洩漏國家秘密」被判監,香港記者協會成員靜坐抗議。這是以前的事了,但給港人的印象深刻。最近鄭經翰在「商臺」罵「狗官」被警告,使鄭「提前封咪」。都引起港人對言論自由的疑慮。鄭的事件對此次遊行也有激化的作用。所以港府對立法條文真要有詳盡的規範,使人適法。香港人有守法的習慣和精神,何愁香港會亂!中國政府以時空的轉換,應該更有信心。香港絕對是中國的資產而不是負債。兩相包容,兩者蒙其利;兩相對抗,兩無倖免。

(二零零三年臺北「僑協雜誌」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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