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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臺獨」.書僑憤 

 

1997年10月 醒華報第八卷第十期 王光夏

近來「臺獨」意識高漲,已由臺灣蔓延到海外來。臺獨言論之囂張,在公眾場合也一如國內,在一些僑務座談會上,使僑社有被侮辱的感覺;這種感覺,和參加雙十節南下的僑胞被掉雞蛋一樣,只是換了空間。南下僑胞以身陷重圍,既無伸援,人地兩疏下無法不在惡勢力下低頭,但在海外僑務座談會上還是如此受辱,似乎大可不必。

在民主時代,有不同的意見,這是平常的事,本來大可不去理會,各有各的見解和立場;但有一些歪理實在也需要去澄清,積非成是對事實真相或真理,似乎也不能用鄉愿、駝鳥的心態面對,這究竟與民主容納不同意見是兩碼子的事。因為歪理既可以陳述,難道正理就不得辯明麼?忍辱黔首麼?

前幾個月發生在文教中心的僑務座談會上,有一位臺灣來的青年參與者,公開質疑到會的僑眾沒有納稅,就不應該使用文教中心的場地,也沒有資格參加在中心舉行的僑務座談,頗引起一般僑胞氣惱,也有人站出來反駁。老實說,如果不是衝著中華民國領銜的僑務座談會的號召,換上一個臺灣共和國的僑務座談會名稱,不妨問問在座的僑胞,誰會去參加,這種質疑是多餘的。其實,如果主辨單位要確認出席者的資格,那些不承認屬中華民國的僑民,是沒有資格出席的,更何去質疑中華民國的僑民?如果未來還有這些情事發生,中華民國的僑胞是完全有理由請主辦單位先審查出席者的資格,以免喧賓奪主,惡客欺主人的場合再出現。

臺獨排斥僑胞,不外持兩個理由:一、不納稅;二、不服兵役。國內外同一個口徑。兩者都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義務是和權利對等的。何況僑民居住在國外,不是他們應盡而不盡,是無法可盡的問題。例如納稅,僑民居住、生活在國外,納甚麼稅?加拿大人不在國內一百八十日,可以報政府而不須繳所得稅。中華民國的僑民長期不在國內,一年何只一百八十天,要納什麼稅?那一條法律有此規定,如果有規定而不納當可依法辦理,然法律既無規定,僑民如何去納?再說義務與權利是對等的,國內同胞可享有之權利,如工作權、福利、國民教育、公共設施等,海外僑民沒有享受。至於服兵役,中華民國那一條法律規定僑民應服兵役的?如果沒有,僑民想盡這種義務,連法源都沒有,又如何去盡?這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明臺獨份子的質疑,是多麼沒有常識的笑話。再說在海外的臺獨,他們又怎樣向臺灣納稅?就歷史的事實言,華僑對國家的貢獻,過去在大陸時代不必說;如果說,臺獨份子一定反駁與臺灣省籍的人民無關,免得囉嗦,好吧,臺灣「八七水災」如何?全世界僑社發動捐獻救災知道嗎?光復後的臺灣,百業凋零,臺灣除了「臺糖」的糖廠以外,什麼工廠都沒有,連麵粉廠、拉鍊廠(連褲子也用鈕扣)、觀光酒店都沒有一間,全都是華僑響應政府號召回臺投資建立起來的。臺灣經濟發展的初期,全憑僑資做挹注,現任經濟部長王志剛,在擔任副部長期間到歐洲出席「歐華經貿會議」做報告,列舉臺灣初期經濟發展的史略,縷述僑資對臺灣生產事業的貢獻。最後結論說:「華僑不只是革命之母,而且是臺灣經濟發展之母。」如不信請向王部長查詢。五十年代臺灣岌岌可危,海外僑胞的捐獻和放下工作去勞軍,穩定軍、民心。美、加斷交,兩地僑社都走上街頭示威,才有「臺灣關係法」的補救,使國家在外交潰敗中重新站起。這些無償對國家的貢獻,納稅算小兒科了。「臺獨」可曾想到?

臺灣近年來經濟發展,短視者邀天之功以為己力,財大氣粗了。臺獨份子日益囂張,以本土化來排斥非本土的,這種狹隘的地方主義思想,自我膨脹而不知走上自我孤立的險境。如果長此下去,國內族群互相仇視,國外也把非臺籍的僑民全部得罪光了,希望臺灣福星長照;若有一天遇上類似美、加斷交時的衝擊,或兩岸衝突,要華僑支援,恐難像以前那樣效果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僑民受臺獨的氣真夠了。

李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元首,他說有二十多次重申反對臺獨,則應是中華民國的國策無疑,我們是中華民國的僑民,駐外官員是中華民國的公僕,為什麼還鄉愿緘默?忍受侮辱?


2013年 許之遠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