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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黨產既不中立又違憲

 

● 許之遠/前世新大學副教授

這是去年在臺北中央日報主要頭條反駁民進黨清算黨的法理根據,以後國民黨中央亦以此為對抗策略,至今尚阻嚇民進黨冒進之清算政策。請注意者:

一、 該報明顯列出作者過去職銜。

二、 語涉歷史時,以「早年」歷史經歷、「過去」偶涉事件。並無對現階段進程有不實言論之侵犯。

2001年11月28日

扁政府執政年餘,許多社會怪狀,教人有時空錯亂的感覺;譬如紅標米酒市民買不到,要拿著戶籍原本到菸酒公賣局排長龍,還規定十八歲以下者沒有資格,戶籍謄本不準等諸多限制;使人幾疑是早年大陸地區憑糧票領米一樣。近日報紙大幅刊登:清算國民黨黨產,也教人像身在大陸,讀的是人民日報一樣。

鬥人有餘治國無能的扁政府

陳水扁應該很清楚,要政局穩定,以少數立法垸議席的政府,自須和在野黨取得調和的合作,而不是挑撥的對抗,要擺脫經濟的困境,減低失業人口的增加,自須在經濟政策上釐訂有效的措施,其中一項主要的政策,就是爭取大陸市場,協助已在大陸投資的臺商,使雨岸在參加WTO以後,有利於雙贏的措施。可惜扁政府對兩大主要的項目:穩定政局與發展經濟都不做;而做的卻剛可相反。以致激化政局的不安,經濟不斷向下滑沉,失業高升。

扁政府沒有正視全國人民的損失,卻又在選戰方酣之際,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在召集會,議商討清算國黨當產案。足證民進黨上下,鬥人有餘,治國無能。

許志雄近日召開這個追討國民黨黨產會議,他說乃因監察院轉交行政院三案之一;並指出會議將決定另訂特別法來處理。「根據法務部提出的立法架構,設置特別委員會,並採實質法治國原則,除非證明黨產依法且公平正義取得,否則充公。」許志雄強謂:「將來立法.原則上不針對人。」許並表示:「處理國民黨黨產將仿德國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的立法例,原則歸公。」又說:「以特別法方式處理完全合憲」。

決議預設立場違反行政中立

許志雄政務委員表示以特別立法。追討國民黨黨產的第二天,民進黨中央黨部祕書長吳乃仁警告:國民黨不要敬酒不吃吃罰酒;要效法東德共產黨主動將黨產還給國家,再拖延便連共產黨都不如,他並以國民黨中央黨部黨址為例,如果國民黨取得土地的價格遠低於周邊土地同時期的成交價格,就顯得不合法。

許志雄召開的會議,顯以行政院相關部會為主,其對政黨之措施,務須確保行玫中立,才符合現代憲法基本精神。我們還不知道許志雄召開的會議,是否已達成決議?如果還沒有決議,許提前宣告因應措施,可見其先有預設會議的結果,則會議按預設立場而作成的決議,顯然大有問題。就算是會議的決議,其決議亦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因為我國既有政黨法,其合法或違法,自有政黨法的規範;否則政黨亦為民間社團,自亦有民法相關規定。民進黨政府為此特別設會,並預告「實質法治國原則」,聲言「除非證明黨產依法且公平正義取得,否則歸公。」可知民進黨政府追討國民黨黨產,早有預設立場,其不中立是十分明顯。更何況許竟揚言要國民黨自我舉證:其「黨產依法且公平正義取得。」侈言民主國家的中華民國,在民進黨主政下,竟然倒退到過去共產黨用過的:「罪嫌」須自我無犯罪舉證;這是和法治國家完全相反;除了有確鑿證據,由司法的檢控提出舉證,經法院採信判決才算,被告在原則上無罪,不必自我舉證證明。

許志雄說:「除了函請國民黨說明黨產如何取得外,也透過財政部、內政部查詢,結果查不到對國民黨有利的資料,部分資料不見了。」許真缺乏法律常識,追討有一定追訴期,既然「函請」說明,國民黨沒有必答之法所強制。「查不到對國民黨有利的資枓」,是否即為查不到對國民黨無利的證據?「資料不見」又豈能怪國民黨,問負責的政府主管機關好了。連這些有利於國民黨的,國民黨都無法舉證。吳乃仁的罰酒論,更語帶恐嚇;將國民黨和東德共產黨比較,不知吳憑什麼法理和證據。

民進黨政府缺乏法理和證據

國民黨中央黨部土地的取得,又經興建、遷入,俱經市府批準,當無不法情事,若對地價有異議,已是另一個議題,不營利之民間社團用地,不能與一般商業用地同列。外國尚有特別補助,協助社團取得用地,和免稅使用的常例。我國憲法第一四三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基此,民進黨政府此事既不中立,亦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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