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向錢看」麼?
 
2007年4月27日
在國人殷望大陸當局厲行法治的今日,竟又發生背道而馳的措施。廣東一法院對傷人罪,原告對被告提出傷害賠償;法院對傷人亦提出公訴罪。到原告接受了金錢和解,公訴罪判決無罪的理由,竟不諱言原告已經接受金錢賠償,作為無罪主要的根據。當電視臺記者的訪問,檢控官還振振有詞的說,公訴還有其他的理由,傷害只是其一云云。
公訴罪有別於民事訴訟,其意義是被告觸犯了社會規範,為了社會的安全,即使受傷害者不再提出告訴,站在社會的安全維護,公檢法仍須視情況的嚴重性、對社會規範的帶來不利的影響作出了評估,決定是否公訴。公訴罪必然是觸犯法律的刑事,這是與民事訴訟主要的分別;施暴而傷害他人只是其中的一項,其他範圍之大,真不能一一列舉。
這是保護個人乃至整體社會、國家的安全。因此,原、被兩造即使以金錢而和解,原則絕不影響公訴的獨立判決,法院可以作附屬的量刑考量,但決不是主要的考量,更不能在判決上為無罪量刑的根據。
如果這樣,一切公訴都可以金錢(私人的)或罰款(私人以外的觸法刑事)便可解決。則這個社會乃至國家制度,都被金錢破壞殆盡。這正是應了一句:「有錢可使鬼推磨」了!怪不得廣西有一間學校,學生遲到進入考場,亦可以罰款便可進入。在今天科技的進步下,考卷發了,場外人遲到,誰能保證已獲得通知,施施然以罰款而入,則考試還有甚麼公平的意義?法治!法治!我欲無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