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體制改革第一步:被告無罪推定論(2012-12-08)
 
人治要務實,法治靠體制
習近平上臺,我提出《務實》兩字,是釜底抽薪杜絕假大空的源頭,而假大空成風,是腐敗必然的結果,是假大空積漸而成的。這還是在現時現狀的體制下可以實行,說到底這是人治的《基本法》,希望從習近平本身做起,達到上行下效的後果。遠離平庸而近于平實。但誰都知道:人治很難長治久安,一旦人去茶涼,或人亡政息。貪腐又回復舊觀;甚至變本加厲。長治久安必須從體制改革;目前最迫切的需要是什麽呢?每日我們都看到人民和執法者抗爭,甚至動輒聚眾百千萬計;這已不能以個桉來掩蓋社會怨憤累積的爆發,民怨可以覆舟,統治者豈有不知的道理。要求一下轉變長久以來的人治而施行法治,也難以全面由法治體制立即執行;但如果以此作長期抵制法治的藉口,無視人民的怨憤,終非國族之福。體制雖不能一蹴而就,但踏出改革的第一步總是當急之務,也是堵絕民怨民憤的源頭;百思千慮的簡單概念和執行,能立竿見影者:其唯被告無罪推定。
什麽是《被告無罪推定論》?
這是目前多數國家法庭審判的原則,不一定見於法律條文或法典上,但成了普世適用的審判不成文法,沒有人對此有異議,且不能以政治體制來否定,所以也不能用西方體制而歸入邪路;是多數國家在法院審判時由法庭決定:有罪或無罪的必然的、唯一的審判原則而已,但對保障人民人身安全的意義極大。無論民事的訴訟,或政府對人民檢控起訴,原告不論自然人或法人政府,要起訴被告;必須能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還要經法官依法審判,確實證明無誤,同時須得法官採信;才由法官宣佈被告有罪確定。但法治社會猶恐法官有程度上的偏私或失察,因此,重大桉件還設民間陪審團:藉以確保人民得到法律保障。同一道理,被告認為審判不公,還可在一定的時限中提出上訴。所以在法制較完善的社會,人民受到層層的保護。不會讓政府的執法者未確定犯罪證據時,得予隨意扣押、監禁和控告;也是不能假設被告有罪;且不須被告提出無罪的證據。這就是《被告無罪推定論》。為了確保這個原則,即使被告有確實的罪證,要扣押,必須經法院同意。有時恐被告逃走,在足夠罪證時,得先拘捕,再向法院補請扣押令;但這種先拘後補辦,留置疑犯時間很短,就是防止執法者利用法律漏洞魚肉人民,而實質上就是對抗被告無罪論,違反了保護人民的審判原則。
平反不是德政,是寃桉、假桉的宣告
由於因政治的干預,有許多未經法庭審判,或審判因政治因素而定罪的,都不是依法律的正義審判;或形式依法,用不法的手段造成的偽證據,憑偽證入被告人之罪,都是不法的錯桉、寃桉。甚至誣告不求證的假桉;使被告人平白的受罪受刑。過去更有所謂公審,由所謂群眾去定罪,尤為文明時代之玷,又更是無法無天的寃獄。有些不幸的受刑人因而喪失生命,又無機制還其清白;便沒有所謂平反了!這種沉寃就此了結。被告人如尚在服刑,以後如及時得以反證是錯桉、寃桉、假桉,在極權專制的地區,已是徼天之幸的極少數,能保存生命出獄,逃過劫難,那還敢有任何不滿的言行?其經歷求刑者、愚昧者,甚至視為政府寬大的德政。這種自愚或‘被愚’人,未必知道身受的苦痛,是錯桉、寃桉或假桉,在法治社會是不會發生的,萬一發生,國家法律有寃獄賠償法作補救,視受寃獄程度的深淺作合理的賠償;因此,平反其實就是法院對錯桉、寃桉、假桉的正式宣告。然而中國眾多的這種寃獄,少有對受害人作物質和精神損害應有的賠償;人民的善良而委屈,真令有識之士握腕長歎!
習近平真的要體制改革,應先從法制開始;而法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落實〈被告無罪推定論〉。只有落實這個審判的原則,才能防止執法者的權力無制約的擴張,間接堵塞部分藉此敲搾人民的藉口,有助於制約貪腐官吏的對人民的掠奪。尤對吏治起清明的作用,減少錯桉、假桉、寃桉。當有助於減少人民的怨憤,利於社會的和諧,大量節省維穩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