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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馬英九的前因後果

 

一、對馬英九的起訴書

很不願意再寫馬英九或他相關的事。一是由於和他有過主賓的情誼,說有利於他的話,在此時此刻,恐有包容過當之嫌,有礙公正的評論;二是稍有異於某種立場或成見,又恐有落井下石之嫌,有傷厚道。馬被檢控貪污之嫌,還沒有經審判定案,消息傳出,立即哄動全世界;港、臺兩地連日都佔上大幅版面,無論平面、立體傳媒都在討論。臺灣自不待言,香港人對馬英九也特別好感。由於馬多次訪港,港人陪他慢跑的也不少。馬英九曾戲言自己是:「大陸製造,香港出品,臺灣加工。」港人對他個人的魅力和清廉的形象,印象深刻可喜;大陸以馬是國民黨主席,又是剋制陳水扁的人;明(二零零八)年總統大選不二人選,一旦定罪,兩本已緊蹦的局面,又不知於何底線!因此罕有地為這一位舉足輕重的政治人物,舉行過緊急會議,作為因應的研討。其他關心或涉及兩岸關係的國家或地區,都為檢控馬的後果,都有研究和評論;其個人的影響力,可謂「無遠弗屆」,無人可及。這幾天來,好幾位傳媒的朋友來問意見。我以出席國際筆會西太會議,只可管見所及,在此「談文」專欄刊出。絕不徇私,本色一如。

我詳細讀過對馬英九的「起訴書」,洋洋灑灑數千言,對馬英九所得之市長特別費,其中有「一千一百一十七萬未實際支出」,且口供又前後矛盾。因此,落實他有不法之意圖,而這種不法之意圖,歸結到他申報財產時以私有財產之處理,顯然佔為己有,因此又落實了貪污之行為,於是起訴為貪污罪。起訴書分十二點質疑;然後又以此為基礎,認為被告馬英九於出具領據時,有不法之意圖及詐術之實施,又分四點說明。如此周詳精密,可像落實馬的貪污了。然而是不是這樣呢?

二、特支費是政務官變相的補助

起訴書寫得這麼細緻,一般人讀來,可謂鉅細無遺,信而有徵,應算不偏不倚,以法論法了!則馬是罪有應得,不審而可定了吧!但對政情瞭解和具法律常識又未必這樣,如果特別瞭解政務官的特支費的來龍去脈的人看來,這個起訴書,是酷吏入人以罪的羅織獨白。

曾任臺北市文化局局長龍應臺,這一位敢言的作家,做了一屆局長就沒有做下去,她受的委屈也太多,不說也吧!但不論怎樣,我絕對相信她是個講真話,絕不因友誼而損公誼的人。她在檢察官還沒有起訴馬英九之前,發表了她對馬個人和特支費的觀點。多倫多報刊應有轉載;她沒有主觀的認定,都以客觀來敘述她的親歷,她自己就應該去自首,而且不只她,所有目前約六千多個領特支費人都應該去。臺灣有名的時事評論家南方朔在起訴書發表後,認為起訴書把特支費說得太複雜了,其實是由來已久的對政務官變相的津貼,沒有那個政務官不領,也沒有不把這種津貼當薪水的一部分,放到私人的戶口去。如果不追溯報稅法律有效期,約有二萬三千人受罰。

臺灣在經濟發展之前,軍民生活困苦,稱為「克難時期」。這個時期,以軍、公、教人員最清苦,身為高官的政務官的薪水也少得可憐。當時著名詩人梁寒操寫有「哀亂」多首,其中有兩句勸諫:「祿不是養廉,遺害難悉錄。」後來蔣老先生對在任的政務官(如部長、政務次長職等)給予特支費,算是補助的津貼,不必報賬,與因公務特別支出的實報清款不同。到臺灣經濟發展,因藏富於民,民富起來了,官也應改善生活,因此特支費便照發下去。後來地方首長也成了政務官,都比照中央辦理。龍應臺就是地方首長,算是政務官,照樣有一份。

三、特支費與公務費的分別

馬英九之被起訴,不只龍應臺、南方朔和許多人有感觸,我且有切膚之痛,為了區分公務費與特支費,只可以身歷簡單的說明。政務官不須銓敘部核準,不管選任的(如市長、縣長等)或任命的(如部長、直轄市之局長等)都是;這些人不須經銓敘部核準,所以不在文官建制的任命上,稱做特任官。特別官在任滿後的職銜便消失。但外交部人員經總統任命為大使、代表等人,任滿後如調回部,因其有銓敘銜,早已是文官,所以又能重入文官建制。特別官必然是政務官,因此比照政務官享有特支費。又以公務所需,為公務而支出的,可以憑收據款收回。特支費當津貼,是變相補助薪水的,不必申請如何使用,完全是個人所得;加在個人全年收入中繳納所得稅便可。

文官建制,從「委任」開始銓敘,進而「薦任」到「簡任」,屬事務官。「簡任」可以經銓敘做到部、會的副首長(次長,但不是政務次長);這三任之中又分等級的。我是經銓敘部核準為「簡任」官,派令由總統任命狀的。

「簡任」雖然不是政務官,不能制定政策而是執行政策,也沒有特支費,但可以因公務的必要應酬而實報實銷,算是公務費。文官建制中,除非觸法免職,否則可以做到公務員年齡上的限制,如首長需要,還可以超越年限延期若干年;不像行政院院長解職而所有部長必須總辭,或因任命者之意願而去留、選任期滿而去職;銓敘的文官都沒有這些原因而丟了職位。

我在香港成長,對駐香港的人和事太熟悉了,到任後肅清陋習。舉個例來說,主管每年有時節,必向僑委會送禮,連科員都有一份。而駐港的經費列入預算,公務費花在這些上面,對僑運、僑務發展自然不足。所以右派社團式微,這是一個重大的因素。

四、被迫害的實例

黎昌意主導出售黨產(《香港時報》大廈),售價僅一億九千萬(港幣);香港右派社團已嘩然,但他還信誓旦旦,應該是合理的價格云云。殊不知三四個月間,一賣再賣至五億八千萬,相差近四億,差不多是國民政府在香港四十年經費的總和。過去臺灣經濟未發展,許多忠貞的港人為了效忠民國,有歷數十年都毫無怨言當義工的,不顧生命危險當志士的,準備無條件犧牲的人,都無法忍下這一口氣,黎昌意遂為港人稱為敗家仔,眾矢之的。我飭令剪報組照實上呈。香港僑生大多杯葛黎的,尤以「臺大」(黎亦臺大畢業)為甚,黎想另組一個協會對抗,但我不同意,並警告他不要侵犯我主管職權。總之,我們相處不愉快。後來的中秋節,他和新華社統戰部長王振宇在臺商慶祝晚會上,合唱《何日君再來》,又被臺北的《聯合報》刊在首頁。相關當局來問,我也只好將目擊情況據實說明。後來,黎終於逮住一個機會,向一個觸犯公務被我立即開除;此人知我和黎敵對,寫了黑函向黎報告,並向臺北報紙寄發,那些我不買賬的人如那主秘、人事室主任等,便得到攻擊我的藉口。國民黨「內鬥內行」,我調會後不到兩周,那主秘因駐港員工薪問題,又與我發生爭執,他竟說:「你以為你是正義的化身嗎!」這種離開議題揶揄,我忍不住了:「香港員工多年未調整薪津,我提出來又得罪你甚麼?」他太可惡了,我鐵了心,一拍桌子說:「你又以為你是甚麼?我和你共事,實在是侮辱了自己。」我調頭便走,回到室內座位上寫了向章委員長辭呈,並請收發組即呈生效。

五、針對性與不辨是非的傷害

個人的經歷,只說明國民黨內的人事問題很複雜;各有各的山頭。有時真非當事者難以感受的。就此打住。馬英九的外患如此深刻,而內憂恐怕也不輕。雖然馬王已交杯,但未合巹,成其好事。就算主觀論定,但客觀的變化還多呢,例如民進黨政府一定強姦司法,對馬英九判刑,王院長還肯合作嗎?不要說副貮了。

連榮譽主席在馬王競選黨主席時,為甚麼不嚴守中立呢?國民黨從來沒有榮譽主席的,連當了以後,許多阿諛之詞(如勸出任國民黨二零零八年候選人、或重任黨主席),絕不應笑而不答、持曖昧的態度,增加黨的分裂。如果只為個人設想,國民黨還有布望嗎?我們也猜不透王院長的內心。

如果肯定了馬英九的操守;又再肯定了司法的公正。這兩個不可融和的是非,對馬英九是不是存疑?際此時刻,難道不是傷害?本市一些右派社團的領袖,發表同以上一致的言論,一方面還說要組織「馬英九後援會」;這種思維,真有點神經錯亂。馬英九在「化悲憤為力量」時,斷然宣布參選;但王院長說:「參選不能倉卒決定,更不能情緒性!」天地良心,針對性是如此巧合嗎?王院長當然人緣好,但馬王已經交過手了。如果說:此一時,彼一時。黨的初選還是普通黨員,決不是立法委員。再選而敗就很不好看了!馬英九雖然誠謙,但未及時約制團隊對先進應有的尊重重予人藉口,付出極高的代價。

馬英九絕不是情緒性的決定,他已是忍無可忍了!一個人,一生以清白自期,如果不幸而蒙不清不白之冤,真比殺害他更痛苦;馬英九正是如此,所以宣告「義無反顧」了!

六、障眼法的酷吏判詞

特支費和公務費性質不同已說明,檢察官訴馬英九書中有兩項:「被告馬英九亦坦承認為以領據具領部分之特別費之性質係應該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這是以領據請款實報實銷費,當然是公務費,這種扯上「部分之特支費」,如果不是制度混淆,以致特支費與公務費界限不清,兩者均用請款;由請款的政務官自己釐定特支費者,則先入私人戶口,便可以算為特支費;其算為公務費者則實報實銷。

馬英九隨扈陳先生說:馬市長除了回家睡覺,十七個小時都和我們在一起。他不可能自己收集單據,更不可能自己去請款,全部作業都是祕書人員處理,秘書對兩者混淆未向市長說明,以致特支費之未報者,列入公務費上,遂有一千多萬的差異。

我們看到起訴書之二,就證明上述推論正確:「故被告馬英九在無全額支出之打算及無全額支出之事實,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

其實兩事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文字障眼法。可知確係由祕書全部請領,其中一半以實報實銷,一半又不清楚交代(過去陳水扁任市長亦如此,且祕書同屬其人:余文)。所以「馬英九無全額支出之打算和事實」了。就是這樣,被認定「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了!

馬英九擔任政務官,計從「研考會」主委開始,將近二十年,在法務部長按例可兼領大法官薪水,怎麼說他都不肯。對公益捐款、員工的照顧,每自掏荷包;而被認為「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真比殺了他還痛苦!

七、馬英九和陳水扁的分別

報載,起訴書還是由起訴陳水扁同一人陳瑞仁主導的。尚幸陳瑞仁過去自認係「深綠」的人。否則為馬英九說句公道話,必招致雙重標準的質疑。

陳水扁之妻吳淑珍的吃相,太難看了,連起訴書我都細讀,陳瑞仁對馬英九的障法眼及強詞奪理處太多了,還多次說:從輕量刑。顯然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即使不是法律專業,只靠我對臺獨的法律常識和立法精神,這裡引幾位「深綠」人士的意見作結吧!

具律師身分、呂秀蓮胞兄呂傳勝說:「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制度陷阱,基本上首長應無犯罪意圖和貪污動機。其中公款入私人賬戶,也有模糊空間。如果從嚴格法律層面看,當然有問題,但重要的是制度面是否有陷阱,讓人不小心入罪。」這是整個案的關鍵話。馬絕不是「實施詐術的積極作為。」而是不小心入罪;且不是他構成不小心,是屬員的不小心,責任由他來承擔而已。呂傳勝又說:「馬英九被起訴立即辭去國民黨主席,是從政者應有的擔當,反觀吳淑珍被起訴,陳水扁不僅不辭總統,還利用花招拖延司法程序和審判進行,是耍賴,踐踏司法。」

曾任臺獨聯盟主席的張燦鍙說:「馬英九按黨章和前諾而辭職,反觀阿扁多次承諾,還有邱義仁也說過怎樣怎樣,比較馬、扁兩人的做法,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曾傳訊陳水扁的李子春檢察官說:「一位是對國家法治破壞殆盡,另一位從廢墟中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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