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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之後香港原有自由與人權

 

前言

香港還有四十二天便「回歸」;這一顆「東方之珠」,能否維持其原有璀璨的光芒?或者黯然失色?不只關係香港同胞的切身福祉,也是國家民族榮枯的一項指標,凡是中國人都應該關心的。

香港僅有人的資源,和有限的土地,除此,可謂一無所有;牛山濯濯,連食水都不夠。其成就主要是憑優秀的機制,使居民的潛能發揮極致。殖民地政府在「政改」以前,香港沒有民主的氣息,但在法治下有充分的自由。只要不違法,個人的潛能有無盡的空間可盡意發揮,除了付有限的稅務以外,百分之八十五歸個人所得。低稅收製造了不少國際級富豪、企業家,奠定了香港成為國際的第三金融中心,社會充分就業和繁榮。

一、言論自由的變數

言論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基石。香港原有的言論自由,正是香港社會生機勃勃的元素。「九七」移交以後的言論自由能否保得住?不但是香港社會的生機所在,也是香港前景的重要指標。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引起各方關注,尤其是傳媒。因條文:「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由於界定不明,那些言論才是屬於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明報記者席揚就是搶先報導了有關經濟事項,被判的罪名是竊取國家機密的。記者發掘機密資料是其能力的表現,報導有極高新聞價值。相對地,公開、公告的資料的新聞價值便很少了。記者沒有保密的責任,公務員才有。要判罪應是洩秘的公務員而不是席揚。如果香港報紙只能刊出公開或公告的資料,才不算竊取國家機密行為,香港和大陸又有甚麼兩樣?還能稱為「一國兩制」?又譬如說,中共把香港「支聯會」定性為「反中」團體,「九七」以後記者報導、採訪「支聯會」活動時,算不算煽動、叛亂?甚至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這些問題,都教輿論界對新聞的取捨,增加了無數的疑慮;不敢以身試法。言論自由至此,已經是打了折扣。

一九九六年五月,「港澳辦」主任魯平在美國接受媒體的專訪:「容許新聞報導,不容許鼓吹顛覆政府。」不久,錢其琛外長接受「亞洲華爾街日報」專訪時說:「媒體可以對北京的政治及領導提出批評,但不能傳謠及報導失實;亦不能對中國領導人作人身攻擊。」香港有一位作家陳昊,在「香港瞭望」雜誌著文,認為「報導」和「鼓吹」兩大概念,由於其中有太寬闊的灰色地帶,疑慮香港記者在「九七」移交後如何才不會成為「鼓吹」罪犯。陳昊同樣疑慮錢其琛的談話:「報導」和「傳謠」的標準,是否要官方證實的新聞才不是「傳謠」?「批評」和「人身攻擊」又怎樣界定?例如魯平罵彭定康是「千古罪人」,算是批評或是人身攻擊?有些中共官員罵彭定康為「妓女」,算批評還是甚麼呢?這些界定會否令香港輿論界動輒得咎,從而不敢批評。那麼,言論自由在這種以法例、高級官員的談話為依歸時,「九七」回歸以後,縱沒有禁止言論自由的具體條文,但傳媒在「鼓吹」、「傳謠」、「人身攻擊」等界定不明的條例與「談話」下,能不「自律」嗎?香港言論自由難復舊觀,似是無可避免了。

言論自由才能產生真正的民意輿情,才不為政黨利益所左右。一般極權的國家,為了政權的利益,罔顧民眾的意願,甚至驅使民意來符合其政權的利益。過去的納粹製造輿論,就是靠宣傳起家,認為說著謊言一百次,一千次便是真理、事實;這都是驅使民意成為政權實行極權的基礎,致使希特拉能縱橫荼毒世界,爆發了世界第二次大戰。共產主義運動繼起,對輿論的利用又更上層樓。其至提出:「要戰勝敵人,須先佔領輿論陣地。」對「輿論陣地」的界定,一切傳媒莫不包括,也就是報紙、雜誌、廣播、電影、電視、出版社、舞臺等凡是與公眾接觸的,莫不是輿論表達的陣地。所謂「陣地」,也可以顧名思義,是可攻可守的要衝。在一個政權來說,是以鞏固政權的目的,也是發展政權威力的前哨。因此絕不容許這「輿論陣地」成為政權的危害者。因此,一切有利於政權的輿論,不但可以存在,而且盡量煽動成為支持政權發展的浪潮。一切不利於政權的輿論,必須防止,壓制它的影響,以免匯成一股衝擊政權基礎旳潮流。因此,「九七」以後的「輿論陣地」,在理論上,中共絕不會掉以輕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主要的目的,應是掌控輿論的發源。我們看到越接近「九七」移交,香港傳媒已明顯自律,可知該條例已發生鎮懾的作用。

香港的傳媒,就是「輿論陣地」,中共要掌控是可以理解的。由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以至「籌備委員會」委員、臨時立法會委員都是委任或委任的成員選舉產生。在政治學所謂權力來源而論,未來特區政府及其成員,對執行公職的時候,對其權力來源有必然的考量也是可以肯定的。因此,政府的施政能否完全擺脫中共直接、間接的影響,不無疑慮。言論的尺度,主要針對中共政權的批評,能否一如往日?也因此不無疑慮了。傳媒的專業人士縱使有保護言論的立場;但控制傳媒的老闆會不會準許也是一大問題,即使立場開明,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效應還是不得不顧及;再退一步言,中資和特區政府的廣告和消息的杯葛,也足以使不聽話的傳媒難以生存,能不就範的恐怕不多。言論自由得不到「輿論陣地」支持,自是難有發揮的機會。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島日報刊出中文大新聞與傳播學系所做的調查報告;有一半被訪的新聞從業員認為大部分同業批評中國政府時會有顧忌。又根據新聞工作者離職的原因,在離職總數五百五十三人中,最大的原因:「新聞工作已受到政治干預」佔八十五人;次多是「壓力太大」而離職者六十人。「九七」後言論自由的前景,由讀者自己判斷吧。

二、基本自由和人權的變化

言論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基石;基石不穩,其他自由是否能獨存?更專制極權的國家,其立國大法 — 憲法;無不鉅細無遺,明文規定人民有基本自由;包括人民有信仰、集會、出版、通訊、旅行、遷徒、居住的自由,載在皇皇的憲法條文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會兩樣;問題出在也有另一些條文,例如禁止人民與外國政治團體通訊、禁止煽動國家分裂、顛覆中央政府等法例,以致人民一切基本自由,都在這條文下打了折扣。

香港基本法就是一個典型,由於法律界定不明朗,而解釋權又在「人大」的常委會,人民觸犯了法律自己還不知道,這些基本自由如何能不折不扣實行呢?譬如說:人民有信仰、通訊的自由,但不準人民和外國政治團體聯絡,通訊自由便打了折扣。又如不準和臺灣的中國國民黨聯絡,信仰自由也打了折扣。香港未來交接前以掛中華民國國旗,交接後便有獨犯分裂國家的罪名。又如香港支聯會,被定為叛亂團體,行之有年的「六四」悼念儀式,交接後是否成為顛覆中央政府?或真的備而不用?或暫時不用?倘永久不用,何備之有!這些禁止條文,似乎都凌駕人民基本自由之上,誰敢以身試法?

「公安條例」和「社團法」對公眾集會的規定,香港人認為是「還原惡法」。交接前的各項示威遊行,很難重見於交接之後了。過去主辦者通知方便算是合法的登記,交接後還要經過核準(書面通知認可),差距便很大,集會自由也打了折扣。

至於遷徙、居住、旅行,鑑於大陸地區過去的實施各種手段、取證,固不敢說香港在交接後會步其後塵,但誰能保證沒有變化的一天?

人權問題,一直是近年民主先進國攻擊中共的焦點,今年以多個國家棄權,在聯合國未成為讉責案。但世界人權團體尚一直沒有放鬆對他們的監視;中共亦以東西方對人權認知不同、標準不同而抗拒。然香港的法治已有良好基礎,人權的認知和標準與西方民主國家接近;交接以後是否和基本自由一樣會打折扣?在「一國兩制」下,完全取決於中共的承諾度,香港人民是沒有選擇的權力。

後語

香港在「九七」以後的基本自由和人權,根據中共的近況,認知和標準與港人有所差距,是不容諱言的,因此還沒有樂觀的條件。但中共日益開放,又在資訊時代,我們也不必過分悲觀,因為中共本身也在變,變得更開放的機率似乎較大,加上香港人努力的爭取,促使香港成為大陸人民效法的模範區,從而改變中共政權的本質,一切問題將迎刃而解。

(一九九七年香港星島日報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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