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被潑紅墨水之後
 
李登輝卸任後,第一次應邀作民間活動,便被老榮民、前警總退役上校史力行潑了一頸而下的紅墨水。李當時一臉錯愕,衛者兩人警覺,把史某打倒在地,鏡頭沒有錄到暴力,但看到史被押上警車時䶀臉痛苦的表情,顯然受到打擊的痛楚反應。
李下臺後,李敖實現選舉時的諾言,首先按鈴申告李登輝。也許由於有了預告,李敖受到反制,但李也有老兵隨行,做了李敖的警衛,雙方扭打起來。此事不了了之。但史力行直接向李登輝潑墨水,被控四項罪名,其中三項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說,除非李不罷休,要具名控告,法院才受理,否則不予起訴。惟另一項乃強制罪,緣史在預寫聲明中,要求李道歉。除非李確因史的強制下而道歉。否則應不成立。因此法律界並不認為恰當;如果未來定罪,顯屬因人設法。
我們不同意暴力行為,史的行為似未構成罪證,因此,並未在公訴有這一項檢控。但史確犯了人身的侮辱,所以令李難堪,衣服毀壞。故有一二項:公然侮辱、誹謗、毀損罪名,惟屬「告訴乃論」。檢察官的強制罪。是否預設在李不便控告時而仍能起訴?如果如所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話將成具文了,臺灣的司法真教人可慮。
史力行的舉動是可議的,一切人身的侮辱我們不鼓勵。惟在法則有可原諒的根據,否則這三項罪行就不會屬「告訴乃論」了。史對李的行動,完全基於李喪失政權應負責的認定,也許史的判斷有誤,但史經調查的結果,也認定他在支持國民黨候選人連戰的努力,是證據確鑿的,他失當的行為,乃源於對李的失望所致,實在情有可原。我們不希望這種個人的行為,又被解讀成族群的仇視與報復,從而演變更深刻的對立。
人貴反省,史的行為我們不茍同,他當然要反省。他已寫了向李道歉的啟事。我們也希望李先生也以包容的心,寬恕這一位為他效忠過的黨員,並反省過去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