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為尊重歷史,凡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前〔除必要以滿清政府稱謂外﹞,或假設兩岸統一
以後,均稱中國。
二、凡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在必須全銜稱謂時,均以全銜稱謂。以名稱
過長,在可省略時,分別以一般習慣用語:國府〔指國民政府,或國民黨政府、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共﹝指中國共產黨或中共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替代;並無褒貶之意。
三、所有史料,必有所據,排除任何臆測之詞。第一、二章之史料、資料之來源,在章末
註明參考文書或出處。第三章及以後〔即中英談判以後資料﹞,資料之引述,均在文內直接說明來源。
四、回歸以後各種演變之預測;本著史料、資科之分析,和歷史識見與良知而立論,著者
不預設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