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零》令人氣憤的通告
 
有一位經常出入某出版社的朋友,把他見到的該社的經理室通告,抄錄下來示我,是這樣寫的:「本報字粒最近頻頻失竊,現特通告除xxx、xxx兩位工友或其他本經理室授權之工友外,別人不得亂動各大小字粒,如敢故違,作盜竊論,送官究洽。」這個通告,當然官威十足,像滿清專制王朝的產物,那裡像推翻滿清,崇尚民主,倡議自由平等的人寫的!「別人不得亂動各大小字粒。」何謂「亂動」,怎樣的一個界限,是不是搗亂性的動,抑或無意的錯失?如果是搗亂性的動,當然報警告他搗亂,如果一定說盜竊罪。豈不算誣告?加拿大是有冤獄賠償法的,加政府是不會把搗亂罪當作「盜竊論」的,這是法律問題。如果是「工友們」的錯失,放亂了,經理室不滿意,可以「炒魷魚」叫他捲起舖蓋走路。
如果一定當盜竊論,「送官究洽」,除非法律也由經理室定的,否則,也恐怕有問題吧。這是常識問題。萬一碰上個糊塗法官,判個刑罰,又於心何忍呢!又難怪此通告一出。「工友」們面面相覷,除指定兩君外,視字粒架如毒蛇猛默,碰不得,不是怕油墨有山埃,乃怕「送官究洽」,「作盜竊論」。
國內稱傭僕職責的人,女的稱「小妹」,男的叫「工友」。因為地位卑下,特別叫得親切,用意至善,但「字房」或排版部的職工,叫「工友」是不妥當的,這也是常識問題。不客氣的可稱「職工」、「員工」、「職員」都可以。客氣一點稱「同人」,甚至「同志」也未嘗不可,獨「工友」以為不可,如果不是無知,未免有傷厚道了!
「工友」們還有一件氣憤的事,也是通告,聽說有一位「工友」被開除了,但他回來探訪同事,卻看見通告寫得十分嚴重:「xxx業經開除,以後不得回來,如違送官究治……」等語。嗚呼,「送官究治」何其多也。錄之以備他年有人寫報業奇聞錄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