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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著作權法的漏洞

 

薩孟武的雜文

薩老師說他祖先是蒙古人,後來在福建落籍。他說的時候,像開玩笑似的,是真是假,我們無法証實。他畢業於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生於一八九七年,現在已是八五高齡,依然健在,亦國之大老了。他不但是政治學權威,而且是雜文好手。我們做學生的時候,常常在報上讀到他的論著,是那樣簡潔明快。他的雜文,結構謹密,義正詞嚴,無堅不摧。許多人說魯迅的雜文寫得好,獨步文壇,稱為匕首文學云云,我是不敢茍同的。魯迅的長處在短篇小說,雜文有霸氣外,還帶著一股刻薄氣。這是他不如薩孟武之處。「士先器識而後文藝」,不是魯迅的文字遜色,是他的修養與個性使然。刀筆吏文字是弔鑽了,但終究是刀筆吏的文章;固然沒有「孟字」那股浩然之氣,想與唐宋名家并列也不可得。文章是千秋事業,譁眾取寵於一時,未必經得時代的考驗。當納粹勢力興盛時,希特勒著:「我的奮鬥」,何嘗不人手一本。今日呢?誰還記得?

薩老師的雜文,出了單行本的有:「孟武雜譚」,「孟武隨筆」和「孟武續筆」。近年有沒有近著呢?離校過久,已不復所知了。

薩老師最暢銷的著作,還不是上述的雜文單行本,是他最當行的「政治學」。臺大法學院的學生,差不多人手一本。其他的院校,也有不少列為主要的參考書,其暢銷是理所當然。這本學術性的著作,實在也寫得很出色,許多對政治學有興趣的社會人士,都會慕名閱讀,使它成為臺灣有數的暢銷書。也是被翻版、盜印的對象。薩師為此慨嘆臺灣省是文化海盜聚嘯之地,究其主因,是法規對著作權保護不力。事實上,臺灣省對外國人的原著,毫無顧忌的翻印,早已有國際文化海盜的雅號,不是薩師提倡的。

許多老師都在課堂上慨嘆:著作被人盜印、翻版了!

著作權法的寬容

除了薩老師的「政治學」,「孟武雜譚」外,我記得李師的「中國近代史」和施師的「經濟學原理」都發生過。

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在「行政法規」中的「內政」上。首次公布和施行,是在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一次修正在民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十八年又作某些條文修正。五十三年七月十日用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根據林紀東續編的「最新六法全書」(民六十九年九月修訂版),分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著作權之所屬及限制,第三章著作權之侵害,第四章罰則和第五章附則。凡四十二條。第二章和第三章之條文,乃從第四條起至第三十二條,佔了幾四分之三,把「著作權之所屬及限制」和「著作權之侵害」,分細項條文規定。好處是有一些條文對法律標的清楚。不好的是有一些沒有在條文出現的,容易被主持審判者徇私。過分繁複的法規,有時會得相反的效果就是此意。唐太宗曾語:「國家法律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姦詐。若欲出罪,則引輕條。若欲入罪,則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細審,毋使互文。」這是至理名言。

法規對某一種所有權之保護,能不能有效,端視對侵權者之處罰嚴格與否而定。如殺人者輒判輕刑,人民生命的保障就可慮了,搶劫盜竊不量重刑,人民的財產便失去保障。所以著作權法中對「罰則」訂定過於寬容,著作權便失去保障,或者保護不夠了。

罰則──第三十三條:「擅自翻印他人業經註冊之著作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

著作權法的漏洞

同一條款並規定:「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以犯前兩項罪之一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以上之條款,可知對著作權之保護並未著力,所罰之金錢,數量甚少,且不必去說;關於刑期,只規定二年以下,甚至一年以下;而未說明最少刑期。審判者便可以法徇私,甚至判象徵性的一天刑期。這樣一來,又何能戢止侵害著作權。於是盜印,翻版,仿製層出不窮。而使耗去無數心血或一生精力的著作人的權益,輕易被他人朝夕之間所掠奪。

如果罰則條款清楚規定:「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之徒刑。」而且把罰款提高一個相當數字。這樣,便會收阻嚇作用。至於慣犯──「以犯前兩項罪之一為常業者」。應加重其起碼刑期,才可收阻嚇作用。

外國人的著作權,似沒有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似有鼓勵國人繙譯。因為第十條:「從一種文字著作,以他種文字翻譯成書者,得享有著作權二十年,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著另譯。」條文沒有規定譯者是否得到原著人的同意書或授權書。換言之,任何一種著作,(包括在內政部登記)都可以不經原作者同意,就可以他種(與原著作有別)文字翻譯成書,而且可以得到著作權二十年。立法的原意,也許是鼓勵國人對外來知識的吸收,殊不知這也使我們成為國際文化海盜的伏線。還有一點,是立法時欠缺考慮的可能性。假如國內有人用外文著作,而又在內政部依著作權法註冊。因為沒有規定譯者要取得原著的同意,不論譯成中文或日文,抑或其他有異於原著的外文,依法亦取得著作權。那麼,一個著作而分割幾個著作權。是否對原著的著作權有欠公允呢?更不必說保障了。

人文科系死胡同

謝冰瑩女士,曾在我面前非難林語堂先生,為甚麼翻譯她的著作「女兵自傳」,而沒有付她分文?到今天我查遍「著作權法」,才知道種因在此。

近世物質文明,大家都走向自然科學和實用科學之門;以為一經此門,便聲價不同。誰會自動走入人文科的死胡同呢?

人文胡同真不該走,沒有選擇,或不得已才走入。可像讀了中文系或歷史系,哲學系或接近這些科學系的人,都像抬不起頭似的。只有外文系例外,因為讀這一系,便靠近一點留學之門,洋貨比土貨有出色,洋幣比臺幣有價之故。子女出國,家有榮焉。我們外文系的女同學,那裡會把眼睛掃向文史科系的土貨呢?當時公教人員的待遇不足,著作權又沒有著力的保障,與文史沾上邊,等於與窮結了緣。啖菜根雖然說是清高,但到底味屬清苦;社會的眼光也這樣冷。自己抵得,但恐怕家人受不住。算了,理想、興趣不得不放棄;先考慮現實再算。這種心態,便促使大家不再走人文胡回!

能責怪青年學生太過現實嗎?難道社會風氣,法制和國家政策不負一點責任?如果社會重視人文科學;尊師重道;如果公教人員生活大幅改善;如果稿酬提高,出版商公平一點,而著作權法保障得力,我想這種局面一定可以扭轉過來,讓有天份的、有興趣的年青人,投身人文的行列,在我們久已荒蕪的文藝園圃裡,出幾枝世界觸目的奇葩;讓我們這個文化沙漠,成為欣欣向榮的綠洲吧!

一個健康的社會,是要平均發展。像我們人體一樣,「四肢發達,頭腦簡單。」固然有問題;但頭大如斗,四肢萎縮也不妥。心臟重要,表皮也重要。所以,我們要健康,營養重要,陽光也重要。

移風易俗之道

近世以西方文化的輸入,我們發生過幾次自強運動。都以接受西方文明為倡。購買外來武器,或遣送留學生出國學習科技,都是達到「船堅炮利」的目的。設置同文館也好,五四運動也好,莫不想繙譯外文,準備接受西方思想;與西方的文化。自鴉片戰爭一敗,我們對自己文化的信心便基本搖動了。似乎甚麼泊來品,都比我們自己的土貨勝一籌了。自我文化的否定,才是我們近百年來貧窮、戰亂最大的主因。

我們的文化果真不足道?試問五千年來,我們的治世與亂世的比較怎樣?治世的時期比亂世多了。那麼,我們的文化果真不可以成盛世,致太平?自從我們接受了西方文化,我們有那一年太平過呢?那一年沒有戰亂?

自我文化的否定,大家再不重視文史學科了。這些科系成了冷僻的,而且無人重視。我們又何怪年青人重現實!因為他們沒有出路,即使有出路,人們以為他們不出色。這樣,他們要兼顧自己的前途和自尊心,又有甚麼罪過呢?理想如畫餅,是不能充飢的。

要改變這不健康現象,要使人文科學與自然科學平均發展,使我們國家民族更健康地發展下去,非改變目前現狀不可。 社會的觀念改變,不是一蹴即就的。但法制只是通過立法的程序便可以改變過來。目前急不容緩的,首先是立即修改「著作權法」,提高侵權的刑罰;提高的程度,足以使侵權犯不敢以身試法。這樣,便可戢止盜印、翻版之事。使著作人研究或創作的成果,得以保障。這樣,既可以改善著作人的收益,間接就鼓勵人們從事寫作的興趣。逐漸地,也會帶動社會觀念的轉變。這是政府可以立法來改變現狀,進而改變社會,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著作權法的修改

如果僅僅著作權法的修改,也許還不會立竿見影而馬上奏效的。出版界的配合也非常重要。出版界和著作人的關係,如水與魚。魚無水不活,少則不便,亦了無生氣。水無魚成死水。出版界沒有新著作,出版事業便停滯下來。兩者是共榮共存的;休戚相關的。

目前出版界沒有這種觀念。大多只顧自己利益打算。一般來說,只給約百分之十五版稅,沒有給版權費。質言之,出版商印多少冊,只給冊數的售價百分之十五。以後再版,亦照這比例付版稅。這真是可恥的待遇。試想,一冊如果售慣十元,著作人只有一元五角,如售五元,只得七角五分。以此類推,可見待遇之差。即使每本成本為售價的半數,出版商所佔的利益,比著作人多了一倍而接近兩倍。

外國出版界對著作人的尊重,一般來說,遠勝我國。稍有名氣的作家,出版商要取得出版權,會和作家議定,一次過付版權費多少,數目因人而定。第一流世界著名作家,如已故「老人與海」的作家海明威,動輒超過美元百萬。此外,論本抽版稅,每本佔售價多少,也因人而異,叫做Royalty。我國稱為版稅。這個字的涵義,除了「特權」以外,還含有「忠誠」的意義。出版商不會用多印少報的欺詐方法,掠奪作家的版權稅。這種被視為商業欺詐的刑事,近世歐美兩地,尚少有發現。不如我們的出版商,時常和著作人對簿公庭。許多案件,都是「不忠誠」之故,真是有失斯文!有的甚至「黃牛」,這何異搶劫犯呢?

近世日本的出版事業猛進,和著作權法的完善,與保護得力大有開係。作者收入豐厚,不比歐美遜色。促使文藝界人才輩出,終於在諾貝爾文學獎佔一席。我們號稱文化古國,寧不有所感觸而思補救之道。

著作人互助自救之道

著作權法如果日趨完善,出版界才有信心出品作大量投資。否則,一本傑作面世了,大量的宣傳成本也投下了,市場易銷了。不旋踵便發現了翻版,資印的侵權膺品。這種教訓,都教出版界無法作精選投資,只是在商言商的混,任由出品自生自滅,售完再印,而且每次少量。這樣成本高,利潤少。好的書也變得塵滿面,只靠運氣才轉到慧眼獨具的讀者手裡。出版事業又怎得發達呢?出版商是作者與讀者間的媒介。出版商「營養」不足,他又能供給多少與作者呢?可憐的作者,面有菜色,是個營養不良的人,又何能怪他的產品是這樣貧血和蒼白?

任何一種行業,完全依賴客觀條件的改變,而不思主動的去爭取,將命運委諾別人,這是多麼不可靠的事。我國著作權法的漏洞,歷久不變,和著作人沒有積極的爭取,有著莫大的關係。假如我們有著作人協會,或作家協會,這些會,的確為會員的權益為立會宗旨的話,必然會有不同的效果。試想,如果會員有被侵犯著作權的時候,著作人協會立刻以集體的力量,支持會員的控訴,發動社會聲援,使侵犯者在法律與輿論雙重制裁下,加上全體會員以後的杯葛,他就不能不考慮後果了,也對後來者起了警惕的作用。可惜,我們從沒有聽到著作人聯合起來,對付那些盜印、翻版商。個別的窮措大怎敵得過「文化撈家」。除了徒呼奈何以外,還有甚麼辦法?作家協會也者,除了供少數人沽名釣譽以外,對會員權益的保障,究有何補?

如果我們只埋怨作家協會或著作人協會的辦事人沒有盡職,也是欠公允的。會社是成員組成,會社的缺陷,正是成員缺陷的反映。大家都抱著自私心理,沒有集體的公義,又何能怪協會辦事者噤若寒蟬?袖手觀火,火勢終於燎原,想自固吾廬,那時恐不可得了。

作家還有一種自視清高的心態,不屑與盜翻版者對簿公庭,恐有失斯文,有玷清譽。這樣,就間接鼓勵了不法之徒。個人損失事小,貽禍社會事大。這種虛譽,實在無法補償作家對社會未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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