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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臺灣所見所思

 

教授對圖書館的冷落負責任

教授們只傳授他們自己懂得的,或自以為是的知識;學生們也只能在這個領域裡比記憶──考試來評定誰優誰劣。這種教育,不啻錮禁青年的思想,收窄了他們的視野,限制他們的求知和質疑的權利。這是教育的偏弊處。

到外國留學的人,一定知道圖書館的重要。每個學生,每天少有不到圖書館去一次。因為每一門課程,教授都指定了要讀的參考書,或做報告的參考資料,都非到圖書館去不可。課本只是整門課程的一部分,甚至是小部分。考試的題目,也不是課本範圍所局限。有些學科,甚至在圖書館舉行考試。任學生翻檢作答。即使如此,如果平日對這些試題不瞭解,臨急找參考書,時間也不容許,只有徒呼奈何。

只注重課本知識,在教育上造成的偏差;主要的原因,是分數至上的觀念。這是不能怪學生,因為這是他的學業甚至前途所關。教授們為甚麼誘導學生只注重課本?這是不是與自私有關?為的是自著的教科書暢銷?或者本身就忽視了進修?看來不無關係吧!

自然科學是日新月異的;人文科學也豈止於故紙堆下工夫;新的資料發掘或理論的發展,會推翻歷史的定論。「學問如逆水行舟,不進則去。」老教授們的成就我們不要輕易否定,但我們也不要輕易任由他們年年帶著已褪色的講義,十年如一日地講著同一定論而全無新意。美、加兩地對教授的資格審得相當嚴格,即使當上了,在一定的年限裡還要提供新著、新論,否則便會解聘。「天行健,君子自強不息。」何況領導學術界的教授?而學術的盛衰,關乎國家民族隆替,豈可等閒視之!

大學教育不但是訓練專業人才,而且是培養學術人才。任何偏差,不但直接影響學生,而且間接影響國族的命運。

刑輕玩法

臺北的交通也常為人所詬病。都市急劇的發展固然是原因之一,但立法太寬恐怕是主要的原因吧。

交通法規,在「行政法規」的「內政」中──第二編第二章,一共只有四條(第六十條至六十三條)。非常簡陋。至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公布「道遠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又嫌於繁瑣。共分六章九十三條。每條又分細則若干。法例過於簡陋或繁瑣,有時都成為法律的漏洞。例如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又分十一條。從第一項「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到第十一項:「未領有駕駛執照而指導他人學習駕車者」。中間則持不同執照而駕駛不應駕駛的車,如持機器腳踏車執照而駕駛汽車,持汽車執照而駕駛貨車等。其實,這種規定,只隸屬一項「無執照駕駛」便夠了。因為不同類的執照不能適用,等於沒有執照。註銷或逾期執照也同樣等於沒有執照。重複的將車種與執照配合,如果有遺漏的車種或新發明的車種,無執照駕駛者便可以法律的漏洞而逍遙法外了。處罰過於寬容,有法幾等於無法的。無執照駕駛僅「處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并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了。」

在美、加兩地,無執照駕駛除立即下車外,還要受警察檢控於法庭。罰款也較重。即使忘記攜帶執照,警察也有權就地禁止未攜執照者駕車。

特別通融的,也必須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向就近警察局攜執照証明,才可冤罰款和檢控。

至於酒醉駕駛,就更嚴重了。在臺北,只罰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三百元還不到美金十元,真有點開法律的玩笑。

市虎橫行的原因

在多倫多醉酒駑車,一旦查獲証實。檢控罪名成立,可以判監一年。如因此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除賠償外,刑期也相對的高。但我們的交通法例,除罰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外,只吊銷其駕駛執照而已。這樣,難怪臺北市的行人,見車如見虎。萬一遇上了醉酒駕車者,豈不白賠上性命。醉酒者之罰這樣輕,沒有醉酒的就更輕了,性命更不值錢。難怪市虎橫行了。

我開車是相當大膽的,常常應全煞而不全煞;也時常超速。前年罰滿了十五分,被宣告吊銷執照三十日。汽車保險費大幅上漲自不待言,還要重新考筆試。過了筆試,然後路試。凡是吊銷而重考路試者,特別刁難。我開車二十年,多倫多的橫街直巷少有不知,又不是老者的反應,絕沒有想到考路試會不及格的。這個傢伙看我都是超速的、和不全煞車的記錄,指我行駛的街道,多是慢駛區,時速四十公里左右,只得耐著性子開,還是給他找到藉口,硬說我有那一剎那超速若干,就是要整我重考。這樣又捱到第二次路試。這次捏著脖子忍著氣,還要聽完他一頓教訓才過關。捱過吊銷執照的氣,誰都不再以身試法,規規矩矩的開車了。兩年來還沒有扣過分,壞習慣終於重罰下改正過來。

記得三十五歲以前,在高速公路開車,很不願別人超前;我嘗與不相識的人在公路鬥快,各不相讓,直到我們分開不同的方向為止。這樣像玩命似的差不多一個小時。以我這樣大膽的人,看到臺北市行駛的車輛,還是不敢駕駛,其危險紊亂可知。

現在交通部長連戰學長,旅美有年,對美洲的交通事業和安全措施,自有所認識。也許可供國內交通發展和改善的借鏡。使省內的交通,不再為人所詬病。

塯公圳的分屍案

臺北市交通紊亂是一回事;但她的街道實在很好。僑生宿舍前的新生南路。我們讀書的時候,還是開膛躺著一條塯公圳。圳上分段有閘,水流漲落由晴雨決定。我們不知它從那裡而來,也不知從那裡而去。卻知道它是轟動臺北分屍案的發生地點──僑生宿舍對門的那一段。

那年我是大四,一個大雨之後的傍晚,我們幾個人從宿舍逛出去,留連在塯公圳兩旁,看雨後流水的上漲和奔騰。

大概圳底疏導欠佳,澇水驟急,連圳底的廢物,也跟水漲上浮,水閘一段一隔,去得不及,水漲到馬路兩旁。有一位僑生眼尖,發現一個大麻包,漲鼓鼓的浮近路旁,大家聚觀了一會。

有一位好事的同學,忍不住好奇,在附近找到一枝籬芭,將那個麻包撥近,又從一個小洞裡挑弄,把小洞越挑越大,忽然挑出一隻人指。大家嚇了一跳,立即報警,就這樣,分屍案便開始了。

原來麻包裝著一個分割成好幾塊的屍體。後來鑑定是一個受僱於一位將領家裡的女傭。

這個兇殺案在各方注視下轟動一時,並引起許多臆測和謠言。但終於值破,那一位僱主才得還清白。分屍的人,正是報警失妻的丈夫,過程曲折離奇,布局匠心獨運。如果不是一場大雨及時浮起,再過兩天,屍身腐爛,無法辨認,恐怕冤難雪了。

塯公圳已消失了,寬闊的新生南路車轔轔,塵囂囂。新生一代已不知塯公圳了。也許將來說臺北掌故的人,會提到塯公圳的分屍案。地以屍傳,塯公圳到底是一道臭溝。然塯公是誰,非我可知了。


2013年 許之遠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