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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扣押「倒扁」軍人的辯護書

 

2005-2007年

曾參加「倒扁」的現役軍人董華正,被扁政府軍事檢察署收押,該署發言人蔣明吉表示:「董華正發表的聲明,有煽惑現役軍人犯罪的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我曾參加國府立法院工作三年多,對當地法律有一定的認識,可惜沒有當地的律師執照,無法為董華正辯護,仍希望此間的代表處,將一個僑民對法律的認知,能向當局反映。理由如下:

一、扣押董華正的軍事檢察署,其發言人蔣明吉認定:「董華正發表的聲明,有煽動現役軍人犯罪的可能。」

查「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懲罰法》,其「第一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其懲罰依本法行之。」這一條文,已很清楚認定:現役軍人之過犯,若不涉刑事,除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才依軍人懲罰法處理。今董華正所犯當然不屬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則倒扁二百萬人,都會被刑事起訴了。而倒扁之集會,又有遊行法等之規定,既有規定,則不能

由軍人懲罰法處理,其理甚明。,因此,檢察署依軍人懲罰法處理,乃違反國防部頒發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

二、檢察署發言人扣押董華正之另一理由,是:「有煽惑現役軍人犯罪之可能」。如果董華正當時發表倒扁言論,檢察署如認為「有煽惑現役軍人犯罪」,就應防微杜漸,立即扣押。而至今已歷一個半月,未見「現役軍人犯罪」,可見董華正之煽惑不可能,事實已否定「可能」的認定。因此,今日之扣押董華正,實在是「秋後算賬」。發言人拿出「有煽動現役軍人犯罪之可能」,實在是胡說八道,強詞奪理的。

三、扣押董華正最後的一個理由:「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違反

效忠國家職責罪」。

總統是國家公民選出,擔任國家的領導職位;總統和國家不能劃上等號。總統是總統,國家是國家。國家的構成要件:人民、土地和主權。總統只是一個自然人,因人民的選舉而擔任的職位,又憑這個職位而施政,施政的目的,在保衛國家。也就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保衛國土的安全和主權的完整。國家遠遠比總統重要,所以無法劃上等號。總統卸職,退回就是一個公民而已。他在任的重要,是人民賦予他的權力;人民不賦予,他只是個普通公民。當總統觸犯刑法,依憲法的規定尚可以罷免彈劾。可知總統絕不能和國家劃上等號。因此,董華正之不認同陳水扁之所作所為,絕不能認定他是「違反效忠國家」,此理甚明。

如果陳水扁在執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保護國土的安全和主權的完整,他是為國家利益在執行職務(例如遇到戰爭),而董華正的犯上(例如扣押總統),卻是嚴重損害國家的生存。在這種情形下,沒有刑法可管,當可依國防部頒的《陸海空軍人懲罰法》予以定罪,又當別論。但董華正只是參加倒扁,發表聲明,是因為陳水扁以總統的職位,已經被列為和他家人以至親戚貪瀆的共犯。即使在憲法的保

護條文下,在位時可免其刑責,但必為卸職後依法追究的人。即使董華正穿上軍服,又有誰能否認他具有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不是有憲法保護?

我們看看一些法治的先進國家,有多少軍人反對總統、首相的不當政策,更遑論貪瀆觸法的總統。美國目前的布殊總統、英國的貝利雅首相,只因為對伊拉克戰爭期間的疏忽,引起多少軍人的異議,未聞有扣押情事,更未聞未審而扣押。


2013年 許之遠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