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上帝
 
2005-2007年
近世注重人權,很多訴訟,以人權被侵犯而提控訴,時有所聞,常教人覺得不可思議;但法庭接受,則屬列為初步可以接受的案件,至於對簿法庭,原告與被告或其代表(一般為律師)的舉證與辯護,雙方的陳述,再由法庭根據法律、過去判例乃至法律精神,作為判決的依據,決定原告與被告的勝負或附有折衷的認定。又為救審判可能的錯判,遂有上訴的機會,在一定的時效為之,以求判決的公平。
早此時日,美國民事訴訟的新聞,有一則控告上帝。有一個家庭,因為暴雨山泥傾瀉,土石流摧毀了他的房屋,屋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定是天然的災害,或是上帝的旨意,不在保險範圍之內,不予賠償。保險公司提到或是上帝的旨意,原本是一句無意的安慰話。想不到屋主就拿了這句話控告一個教會,原來這一個教會,早些時日,有一個教友逝世,遺囑寫明其遺產包括房屋一座全數奉獻給上帝。當時該教會就以上帝的代表接受過去了。這次山泥沖垮的房屋,又有保險公司的一句話,教會同樣代表上帝,當然捱告啦!
但教會不服,請了律師答辯,但第一審卻真的敗訴了。於是另聘一個律師上訴;這個律師比較聰明,認為保險公司的認定不能作準,要求對方證明這是上帝的旨意,如果能有證據是上帝的旨意,還要證明摧毀這座房子是不是上帝的代表。就這樣,原告的代表律師的說詞,法庭不予採信,判決敗訴。告上帝的訴訟落幕。法庭能受理控告上帝,證明上帝也可以告,教會常說代表上帝意旨,真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