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治,難有公義
 
《前言》:溫總理呼籲建立一個公義的社會,顯然社會存有不公義的現狀,到非改變不可而呼籲。如果我們不去了解〈不公義〉的原因,又如何能改變現狀?以致呼籲成為一個空洞的口號。正如要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但這一年來,我們看到很多兇狠報復的殺人事件,也看到許多無法抗拒的壓力而自殺;幾乎每天都出現社會新聞報導上,正好說明社會失序,和諧社會還沒有出現;甚至更不和諧。證明我們還未了解〈不公義〉、〈不和諧〉的原因;同樣只是個空洞的口號,還是無法改變現狀的。
《惡性的循環》:〈治大國如烹小鮮〉!這句話,是聖人讚美或判斷一個治國有能力的領導人或一個整體的政府。又說:〈君子訥於言而敏於行〉:君子的定義是不斷的求完美而終於‘止於至善’的人生境界;以此論個人或一群人(政府)都可以:他不尚空談(訥於言),而實實在在不斷的去做(敏於行)。一個負責任的官員或一個政府,一切施政的目的,在求最大的人民福祉、公義和諧的社會。這呌做〈責任政治〉,不管是怎麼樣的產生,只要稱政府就有這個不能退缷的責任,還絕不能有這個、那個作推搪藉口或理由:如國土太大、人口太多、基礎太薄、質素太低;提出這些藉口或理由,只能證明沒有治國的能力。其實,治大國真像烹小魚那樣容易,秘訣其實亦簡單:找出基本的成因,針對成因去解決而已;就像個好醫生的精準診斷、對癥下藥一樣。是〈良相治國、良醫救人〉的道理。懂得找出成因,就能舉重若輕、就像烹小魚、就是良相良醫;反之,找不出成因,不是愚眛就必有不可告人的理由,就像盲人摸象、庸醫殺人、奸相害國。演變下去,社會不公義、不和諧就會變本加厲:不公義的事越來越多,導致兇狠殺人洩憤的事件越來越多;無法抗拒的壓力越來越大,導致無助感而自殘自殺日多。不論前者的洩憤他殺與後者的無助自殺,都是對社會的不公義的抗議。形成了惡性循環的現狀,去和諧社會益遠。任由惡性的發展下去,不是同歸於盡?這不是危言聳聽,尚書〈湯誓〉:‘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這是以商湯伐夏桀的時代背景,流行民間的童謠!‘時日’指暴君夏桀曾自況為暴烈的太陽;曷者何時也。兩句其實是民怨:你這暴烈的暴君何時才死呢?我要和你同歸於盡了!古有此明訓,社會存著太多的民怨,不是朝廷之福,夏就因此而亡。真不可掉以輕心。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歴史告訴我們,一個長治久安的社會,必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規範;因為要求人民共同遵守,所以由人民參加訂立;違反規範就受到處罰,這種罰則,我們稱為法律;所以法律是人民(或代表人民的人)訂立的;因此,社會的規範除了一些概念性,差不多是法律的同義語。由上及下,人人養成守法的精神,長治久安的社會就會出現。守法也好,法治也好,都要從上做起才發生守法的效應。下面不守法,上頭的執法者可以輕易控諸法、罰以刑;如在上者不守法,特別是沒有民主、人民輿論的社會,起了上行下效的作用,法律便成具文。‘八億人口,不鬥行嗎!’過去這種暴烈的思維,帶動走向暴烈的社會風氣。由是以鬥代替了規範、法律、制度。所以我們大聲嚮應要一個和諧社會。
《給我們一個公義、和諧的社會》:溫總理要推行社會公義,是適時而且必要的,捨此真難善後。只有社會公義,才能尅制社會暴烈。如果輿論還是社會的公器,不受勢力支配,對暴烈就多了一份輿論公義的聲討。反之,一個不公義的社會,即使是不應有的暴烈行為,往往被視為對不公義的反抗、出於我不入地獄誰入的道德勇氣;得到社會不是制約而是同情,就證明社會人心對法律絕望,無法發揮維持社會公義的功能;法律失去功能,社會不公義增多,相對的使用暴力作自我救濟也隨著增加。近半年來,我們看到鄧玉嬌、楊隹、以至近日永州的朱軍,都是用暴烈手段,對認為不公義的對象進行報復。也有的由於懦弱,不敢向不公義的對象報復,卻以自殘自殺做抗議:如富士康的員工、北京淀海的郝姓市民當著法官面前割腕等是。也有無奈地等待不公義的社會還他一個公道,那怕是遲來的:如王子發、趙作海誤判殺人等是。只有不公義的社會才有這種怪現狀。晚清的吳沃堯寫了一本《二十年目覩怪現狀》,膾炙人口,而以上所列還不及一年,就有這麼多的怪現狀,還不教人憂慮?